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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文件︱事關民營經濟, 這份重磅文件出臺!

        7月19日 《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重磅出爐 一起了解↓ 涉及群體廣泛 看三個數據:截至5月底,全國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超過1.18億戶,民營企業數量超過5000萬戶,占企業總量超過92%。 首次提:生力軍 這一文件,對民營經濟定位做出重要表述。民營經濟是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 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李兆前表示,這一定位將民營企業與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目標任務直接關聯,與高質量這一首要任務直接關聯,凸顯了民營經濟重要地位。 機關、事業單位不能違約毀約 文件提出,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完善融資支持政策制度 文件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全國工商聯智庫委員、萬博新經濟研究院院長滕泰表示,這樣的政策,不但可以降低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還能提高融資獲得的容易程度,對于民營企業發展是實實在在的支持。 預防和清理欠款問題單列 文件專門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也高度重視,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建立欠款定期披露、勸告知道、主動執法制度。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加強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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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2023-03

        【新規出臺解讀】住建部令第57號: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解讀!

        發布時間: : 2023-03--06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相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 《管理辦法》修訂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建筑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城市未來和傳承,事關新型城鎮化發展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建筑工程質量工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部署建設質量強國,特別是黨的二十大提出“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任務要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控制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政府工程質量監管的重要手段,是評價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起到重要作用。2005年,原建設部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業務開展以及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內容,對規范檢測行為、維護檢測市場秩序和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和檢測行業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對建筑品質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設中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內容的檢測項目日益豐富,141號令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及監管的需要,亟須修訂完善。 ? 《管理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的“試金石”,是衡量工程質量水平的“秤砣”,對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建筑業快速發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逐漸壯大,檢測技術力量逐步增強。同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檢測機構定位與實際不適應、檢測范圍不符合檢測實際需求、檢測責任主體覆蓋不全、檢測機構信息化應用水平低、違法違規成本低等問題日益凸顯,部分檢測機構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甚至違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給工程埋下了質量隱患。新修訂出臺的《管理辦法》,從調整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范圍、強化資質動態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系、提高數字化應用水平、加強政府監督管理、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維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 《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 (一)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內涵,明確檢測適用范圍。一是將檢測內容擴充為“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更好地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二是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二)擴充檢測市場主體類型,嚴格規范檢測行為。一是規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均可以申請檢測機構資質,依法依規從事相關檢測業務,豐富檢測市場主體類型,適應檢測市場實際需要。二是規范檢測過程中的委托、取樣、標識、送檢、接收試樣等檢測活動,要求檢測機構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保證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三是要求檢測機構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數字化升級,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四是要求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五是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責任體系,明確參與檢測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的責任義務,完善相關禁止行為規定。 (三)強化資質管理,優化審批流程。一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實踐需要,將檢測機構資質修改為綜合類資質和專項類資質。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再要求檢測機構提供營業執照、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及社會保險等書面材料,改由資質許可機關進行網上核查,減輕檢測機構負擔。三是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有效期由3年延長至5年,方便檢測機構開展業務。四是強化資質審查專家評審環節,確保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能力。五是加強動態監管,將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情況納入資質許可條件,要求檢測機構發生事項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保證檢測機構持續滿足資質標準要求。 (四)完善監管機制,加大處罰力度。一是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監管,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二是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過程管控,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增加抽測等監管方式。三是加大信用信息應用,規定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作出處罰后,應當將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處罰的信息予以公開,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如:規定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檢測機構有相關行為的,要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此外,為實現資質標準及時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不再作為《管理辦法》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單獨印發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對申請單位資歷及信譽、技術人員、檢測設備及場所等條件和業務范圍作出規定。 ? 如何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 ?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李克強總理對2022年全國“質量月”活動作出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質量是立業之本、強國之基,事關民生福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深入推進全面質量管理,落實主體責任,走以質量取勝的路子,要聚焦民生關切,創新監管方式,堅持對質量安全問題“零容忍”,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需求。落實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就是要讓人民群眾住上更好的房子。各地必須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牢牢抓住讓人民群眾安居這個基點,深刻認識《管理辦法》的出臺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各項要求貫徹好、落實好。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制度銜接,確保檢測市場平穩有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 二是抓好貫徹落實。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體系,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講政治、顧大局的工作態度抓好落實,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檢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治理,確?!豆芾磙k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三是加強宣傳教育。要深入開展宣貫培訓,組織主管部門、市場主體、從業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辦法》精神,提高檢測行業法律意識、規范意識和質量意識,加強社會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來源:中國建設報?僅供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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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2023-03

        【新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23年3月1日施行

        發布時間: : 2023-03--06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第八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向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 第九條 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 第二十條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檢測機構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機關和違法行為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八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四十一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機構在建設工程抗震活動中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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